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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瑞晟智能瑞晟智能(SH:688215)2025-07-28 16:45

投资分类 -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短期不超一年,长期超一年[3] 审批权限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七种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一年内累计购售资产超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6][7]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等六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 未达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决议,报董事长审批[10] 决策机构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并提建议,可成立投资评审小组[12] 投资实施 - 公司短期投资由财务部门预选机会和对象,编制计划并按权限审批后实施[15][16] - 公司长期投资由证券投资部初步调研立项,经评审编制报告,按权限审批后实施[19] - 已批准的长期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运作,财务部门按合同投入资产[20][28] 转让收回 - 投资转让和收回的批准程序与权限和实施投资相同,财务部门做好评估[25] 监督机制 -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监督,违规提纠正意见,重大问题提专项报告[22] 人员派遣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派董事、监事,组建子公司可派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27][28][30]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总经理研究决定[28][30] 投资终止 - 投资终止情况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29] 财务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全面记录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32] - 长期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需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32][34] - 公司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按需对子公司审计[32] - 子公司会计核算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每月报送报表[32]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32]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需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4] - 子公司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秘书[36][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