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授权与反馈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7]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12]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通知[14] 股东权利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二日内向其他股东发补充通知[17] 会议通知与时间规定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通知股东[1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3]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投票规则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1]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1]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1] - 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投票,投出票数累计不得超过所持总票数[3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2] 其他规定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3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6]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存在问题的股东会决议[37] - 本规则与其他规定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42]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2]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修改本规则[43]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4]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45]
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