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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瑞晟智能瑞晟智能(SH:688215)2025-07-28 16:45

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等需按规则履行程序[22][23]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披露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可免于特定审议程序[18]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25][26]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原因[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