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5][19]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2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23]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54]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1] 会议内容与表决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7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83]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85]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89] - 股东会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93]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15]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131] 股份发行与回购 -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拟发行数量各自不超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137]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137]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次日公告[156]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98]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4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1] - 受影响类别股东在涉及特定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股东无表决权[129]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146] - 会议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董事会应做特别提示[148]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150]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15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15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或内容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158]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60] - 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悖按相关规定执行[162] - 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生效[167]
鞍钢股份(000898)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