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多数含主席须为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主席,首席独立董事须为成员[2] - 委员会主席须为非持有公司具投票权股份5%或以上主要股东之董事,或非与主要股东有直接关连之董事[2] 成员管理 - 成员退任或辞任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另有协定除外[2] - 委员会职位空缺须在2个月内填补[2] 独立性判定 - 若董事于当前或任何过往3个财政年度受公司或其关连公司雇用,则不具独立性[5] 巨额付款界定 - 任何财政年度内付款合计超逾100万港元,通常视作巨额付款[5] 持股10%股东定义 - 持股10%的股东指拥有公司一股或以上投票权股份权益,且该股份或该等股份所附总投票权不少于公司全部投票权股份所附总投票权的10% [6] 会议相关 -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问题由多数票决定,若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会议主席可投决定票[9] - 会议通告及议程须至少于计划会议举行前7日寄发予董事会/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协定除外[11] - 委员会法定人数须由多数成员组成[10] 委员会职责 - 审查董事会委任及继任计划等事宜并提建议[12] 董事独立性审查 - 每年需厘定董事独立性及审查任职超9年董事独立性[13] 董事提名选举 - 全体董事至少每3年重新提名及重新选举一次[15] 年报要求 - 年报应载录董事主要资料,包括学历、持股量等[16] 评估程序 - 评估程序须每年于年报刊登[17] 个别评估目的 - 个别评估旨在评估董事尽责情况[18] 表现标准 - 表现标准用于同行比较,需经董事会批准且不得随意变动[19] 评估表现考虑因素 - 评估表现需考虑公司股价5年期对比表现及其他指标[20] 会议记录 - 委员会会议记录须送呈董事会全体成员[21] 版本歧义处理 - 本职权范围中英文版本有歧义时以英文版本为准[21]
勇利投资(01145) -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