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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01186) - 海外监管公告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6-20 22:52

信息披露时间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披露信息[7]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时,在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按规则披露[7] -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8]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中文和/或英文,中、英文文本内容应一致,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13] 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10项内容[16] - 半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7项内容[16] - 季度报告需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7]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8]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1]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3] 人员责任与管理 - 公司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30]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0]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30] - 公司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34] 股东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或以上任何类别有投票权股份权益的股东等须作权益披露[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3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36] - 控股股东等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配合信息披露[36]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8]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40]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40] - 公司可因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信息[44] - 公司可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45] - 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4]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