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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集团(0199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大洋集团大洋集团(HK:01991)2025-06-30 22:24

委员会设立与组成 - 提名委员会于2007年5月16日设立[2] - 最少由3名成员组成,过半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3]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法定人数为2名成员,大部分出席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5] - 召开会议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除全体成员另有协定[6] -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成员可按需随时召开[8] 决议通过规则 - 决议案须获过半数出席会议成员投票赞成方可通过[9] - 经全体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与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具有同等效力[11] 成员相关规定 - 成员不可委任替任成员[12] 委员会职权 - 可行使向公司及附属公司雇员和专业顾问索取资料等权力[13] - 每年检讨职权范围及履行职权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13] - 至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架构、规模和组成,协助维持技能矩阵并提改革建议[14] - 物色合适人士成为董事会成员,对获提名者进行甄选或提供建议[14] -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14] - 考虑在任超九年独立非执行董事去留问题并向股东提供建议[14] 其他规定 - 主席或成员须出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股东提问[18] - 秘书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利益冲突并记录,相关委员不计入法定人数且放弃投票[20]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20] - 秘书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向所有董事会成员传阅[20] - 秘书保管已批准的会议记录及报告作为企业记录[20] - 公司应制定机制确保董事会获独立观点和意见,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并每年检讨[20] - 董事会可在遵守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下随时修订、补充及撤销职权范围规则及审核委员会决议[21] - 任何修订、补充或废除不影响此前决议或行动的有效性[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