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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60087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9 18:01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10] - 超募资金是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募集金额部分[4]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6]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专户管理[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5]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5] - 募投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需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14] -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否则经审议[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19] 资金临时补充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7]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同披露[28]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及可行性等内容[24]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及效益等内容[24] 其他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提前终止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11] -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9] - 本制度是对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0]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执行相关规定[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0] - 本制度施行后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