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02196) - 海外监管公告 - 上海復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
2025-06-24 22:12

信息披露适用主体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多类主体和人员[8] - 公司董事、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7]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18] 特殊情况披露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报告并公告[1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4]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净资产20%等情况需披露[26] 财务信息审核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 相关人员配合义务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应配合披露[3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配合披露[35]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1] - 首席执行官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3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42] - 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等[44]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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