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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业环保股份(01065) - 海外监管公告 -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9 18:46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4] 募集资金支取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签后可使用资金[14] 商业银行协议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提前终止应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8]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6个月内实施,支付后置换需6个月内完成[19]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在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使用需披露基本和使用情况[19][20] 补充流动资金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1]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董意见及股东会审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5][26]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收到报告应向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计时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2] 核查与配合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应配合其督导、核查及审计工作[3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起施行,原制度废止[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