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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0025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蓝丰生化蓝丰生化(SZ:002513)2025-07-29 19:0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