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4]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4] - 公司应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前不得他用[13] - 公司应与银行、受托管理人签三方监管协议[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12] 募集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 - 公司单次临时补流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0] - 公司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六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薪酬等用自筹资金后,六个月内置换[1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已限定偿债用途的募集资金变更需按程序[15] - 特定情形变更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5] - 公开发行债券资金改变用途需经会议决议,不得用于亏损等[18] 临时补流资金回收 - 临时补流资金应在12个月内或约定节点前回收至专户[18] 责任与制度 - 公司及主体未按规定使用等募集资金应追究责任[20]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原制度失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