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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06178) - 海外监管公告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25年...
2025-07-29 22:3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论证与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含多项内容[7]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须按股东会审议投向使用,由经营管理层按规定和授权审批[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15] 债券资金管理 - 债券募集资金设专项账户,使用完毕前不得存放非本期资金或作他用[16] - 与存放银行、受托管理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6] 信息披露 - 按规定在相关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情况,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8] 资金用途限制 - 公开发行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1] 临时补流 - 临时补流应在12个月内或约定付款节点孰早日前回收资金并归集专户[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原制度自动失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