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恒生银行(00011) -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24-11-26 17:49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1. 宗旨 4. 會議及法定人數 1 2.1 委員會須由董事長、行政總裁及不少於三位非執行董事組成。 2.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長擔任。 2.3 董事會可不時增委董事為委員會成員,而委員會成員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 2.4 委員會主席及每位成員最初的任期須與其擔任非執行董事的任期一致,隨後附加之委任 期須提呈董事會審議及通過。 4.1 委員會須在給予充分通知下,按其認為適合的次數及時間召開會議,而每年召開之會議 次數須不少於兩次。 4.2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二人,而其中一人須為委員會主席,如其因特殊情況未能出席會議則 除外。 4.3 委員會的秘書須由公司秘書及企業管治主管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其須就委員會的運作 及會議安排向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提供協助。 5. 職責範圍 在不限制委員會職責的一般性原則下,委員會擁有下列之責任、權力、職能及決定權: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提名委員會(「委員會」)須就領導董事委任程序,以及 物色和提名董事人選予董事會通過之事宜,向董事會負責。委員會亦須根據有關職位及 其責任,以及該職位所需之知識、經驗與能力,甄選及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