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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00278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华源控股华源控股(SZ:002787)2025-07-30 18:1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协议签订与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存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他用[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0]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资金使用审批与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到期归还专户[15]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条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按补充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7]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特定情形除外)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披露[20]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低500万或1%可豁免[22] 资金监督与报告 - 会计设台账,内审至少季度检查并报告[24]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进展,编制报告并聘会计师鉴证[24] - 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其他规定 - 会计师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年报披露[26] - 公司配合督导审计,及时提供资料[26] - 《管理办法》相关用词含义界定[28] - 《管理办法》自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修改需股东会批准,由董事会解释[28] - 《管理办法》抵触以国家法规为准,未规定适用相关法规章程[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