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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贝肯能源贝肯能源(SZ:002828)2025-07-30 20:01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11] - 超前次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按发行申请承诺计划使用,用于主营业务[9] 资金使用手续与审批 - 使用募集资金需申请和审批,超董事会授权报股东会[9] -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2] - 用作特定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后披露[12]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使用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13][14] - 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安全高不质押[16] 资金投向变更与项目调整 - 改变投向需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变更后投主营业务[17]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属改变用途,需相关审议[18]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并披露[19] 节余资金与永久补流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董事会审议且保荐同意可使用[20] - 达到或超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0] - 低于500万元或1%,年报披露可免审议[20] - 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等并履行义务[20] 资金使用监督与报告 - 财务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1] - 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并报告[21] - 董事会收到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外部审计与核查 - 会计师对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2] - 保荐至少半年现场调查[22] - 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 保荐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