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2025年7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6] -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且符合至少一个条件[6]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罚记录[9] - 特定股东及关联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1] 独立董事选举规则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4] 独立董事任期与评估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提名[15] -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不得再被提名[17] - 独立董事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评估并披露[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8]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9]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事项经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0] 独立董事会议要求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1]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3] - 独立意见应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25]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三日提供资料,资料永久保存[27] - 给予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8]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7] -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未解决可报告[29][30] 制度管理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股东会通过生效[32]
中纺标(8731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