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签后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告[11]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定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存放在专户内,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12] -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14] - 经董事会决策等同意,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14] 账户管理与信息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相关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告[15][16] 资金置换与项目调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事项需经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19][22] -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披露相关信息[24] 募投项目延期与节余处理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节余募集资金不同金额情况需不同审议程序[25]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29]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等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检查[31] - 未经审议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责任董事等应赔偿损失[33]
中纺标(8731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