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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科技(30139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英特科技英特科技(SZ:301399)2025-07-30 20:47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提名与连任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0]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2] 补选规定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2] 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6]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7] 意见发表 - 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类型有同意、保留、反对、无法发表[17] - 出具独立意见应含基本情况、依据等内容[18][19] 会议召集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20] 述职与记录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含出席次数等内容[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权益保障 -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资料不充分时2名以上可联名要求延期[24] - 公司提供履职条件,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披露[24][25] 制度适用与解释 -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8][29] 制度修改与实施 - 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0] -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