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 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 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 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