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应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16]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6]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6] 交易披露 - 提供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特定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发生交易(特定除外),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8] - 关联交易(特定除外),满足一定金额和比例条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20] 证券发行与上市 -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核准后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24]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补充公告[24] -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经审核同意后公告[24]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0]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0]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1] 报告编制与审核 -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4]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34] 信息更正与保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36] - 公司选择《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36]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0] - 公司董事等人员对工作接触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2] - 公司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控制知情者范围[42] - 未公开重大信息文件由报告人直报董事会秘书[42] - 筹划中影响股价重大事项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2] 财务信息披露内控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等规定[43] - 公司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43] -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财务管理和核算内控情况进行监督[43][44] 责任与制度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46]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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