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节余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资金使用限制与公告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3] 项目进展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计划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5]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报告与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9]
正丹股份(30064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