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603819) - 神力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 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