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利润分配规则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合并或母公司孰低)的10%,特殊情况除外[15] - 特殊情况包含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等[15] 重大资金定义与分红比例 -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超3000万元,或达总资产30%[16]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50%[16]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30%[16]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10%[16] 决策与监督程序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征集意见提方案[17] -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方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21] - 董事会决策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并保存[21]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须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3] - 调整《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需满足条件、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应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23] - 若董事会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详披露原因[23]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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