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候选人不得有近三十六个月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北交所5个交易日未提异议可选举[14]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4] - 最迟发布选举通知时披露声明承诺并报送备案材料[14]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11] - 过往任职有未出席会议或提前免职情况,提名人应披露及应对[11] - 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辞职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5][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8][19]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21]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布通知时披露[23]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保证享有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6] - 及时发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26]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承担聘请中介及行使职权费用[27]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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