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审议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尚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 利润提取与转增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 现金分红比例 -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12]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3]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3]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3] 重大资金支出定义 - 未来12个月内交易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等情形[13] 政策制订与修改 -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股利派发时间 - 须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9] 政策调整规定 - 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信息披露要求 - 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20] - 董事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方案不含现金分配方式,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由[20] 违规处理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20]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2]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2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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