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并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10]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相关情况[10]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业绩相关披露 - 拟实施送股等部分情况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应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披露年度报告需披露业绩快报[11] - 业绩预告应披露年度净利润预计值及重大变化原因,明确重大变化情形[12] -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致歉说明原因[12] 审计意见披露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同时应披露相关专项说明文件[13] -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包含相关内容[13]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临时报告[14][35] - 控股股东等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的80%或被强制处置需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7]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应及时披露[3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比每增减5%需及时披露[36]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减持应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40][41] 股东会相关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发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决议公告[21][22] 重大事项披露 - 定期报告差错更正应及时进行,年度财报差错更正需披露专项说明[14] - 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15] - 重大事项有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最迟在交易确定达成时披露[16] - 信息泄露致股价波动公司应立即披露筹划进展[21] -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需披露理由,独立董事异议应披露[17]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18] - 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3]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32] -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等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进展[32] -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等作出决议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32] -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应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披露规定[33] -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遵守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35] - 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公告或履行手续[3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38]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需披露[38] - 董事等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38]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应及时披露[37]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37] -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应及时披露[40] 其他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49]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公司应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原因等[59]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61] - 市值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63]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5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执行[65] - 制度与后续法规等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6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65]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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