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于2025年8月5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8] - 公司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满足资产总额占比、成交金额占比等五项标准之一,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涉及占比均为50%以上[8]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七种情形之一还需股东会审议,如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12] - 股东会审议按担保金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特定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13]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14]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应召集主持,否则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6]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7][1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北交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9]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当日[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晚于通知公告披露时间,确定后不得变更[22] 提案与投票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后者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2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并提交审议[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4] 决议与执行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0]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33]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3] -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表决[26] -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27]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 - 股东买入超《证券法》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32] - 股东投票时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投票权总数,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否则选票无效[35]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半数[36]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已当选人数超法定最低人数和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否则进行多轮选举,仍不达标则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36]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且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37] -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3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范围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40]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42]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44]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4]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7]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7] - 股东会负责解释本规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本规则[4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7]
中设咨询(833873)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