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5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支出1000万元以内,经部门申请、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11] - 一次性支出1000 - 3000万元,经部门申请、审核后报董事长签批[11] - 一次性支出3000万元以上,须报董事会审批[11]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8]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12] 资金使用限制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6]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经董事会审议[16]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16]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资金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20]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制度其他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制度与后续法律冲突时按有效规定执行并修订[28]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28]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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