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 - 公司制定规范约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2]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声明持股、受查处等情况[5]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履行遵守法规、促使公司合规等职责并承诺[5] 资金与股份 - 存在占用资金、违规担保时,未解决前不转让股份,转让资金偿债除外[6]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应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7]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违规买卖股票,公司董事会应处理并收回收益[8] 独立性要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资产、人员等独立,不得有同业竞争[10]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有十种禁止方式[12] - 控股股东等不得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有四种禁止方式[1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有三种禁止方式[14] 信息披露 - 公司股东和实控人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9] - 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应指定人员负责信披,配合公司工作[19] - 控股股东、实控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应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披[19] - 收购等信息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形,股东或实控人应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20] - 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含八项内容[20]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规定,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2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26] - 转让控制权前应调查拟受让人情况,存在未清偿债务等情形应解决[26] - 存在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26] -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等主体行为视同实际控制人行为[28] -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修订[28]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蠡湖股份(300694) -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