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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0030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开普检测开普检测(SZ:003008)2025-08-10 15:45

募集资金协议与存储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须报股东会审批[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募投项目管理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4]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9]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2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4]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账需超一年[2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9]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5] - 部门未提交检查结果报告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8]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本制度[28]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