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8]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 关联方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再提交股东会[9]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10] 豁免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豁免部分规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0] 董事会审批 - 除股东会审批情形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因董事回避表决致参与表决董事不足三人,交由股东会表决[8][10]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前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10] 担保申请与审议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1]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12] 不得担保情形 - 被担保人存在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等六种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4] 债务跟踪 -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了解债务偿还财务安排[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提供专项报告并由公司披露信息[1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2] 责任追究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4]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24] - 对担保项目论证失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6] -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处分[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
天纺标(87175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