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威控股(08059) -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本職權範圍以英文編製,若中英文版有歧義,概以英文為準。 GLORY FLAME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稱「公司」) 委員會之職責、權力和酌情權將包括: 2 4.1 委員會獲得董事會授權去調查《職權範圍》內的任何行為,並在其職權範圍 內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董事會成員)獲取任何必要的資訊,並且應為履 行其職責而獲提供充分的資源;並且 4.2 在需要時,委員會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以履行自己的職責,費用由公司承 擔。 5. 委員會職責、權力和酌情權 5.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之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 協助董事會編製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 的變動提出建議; 5.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 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5.3 收集公司股東或董事對候選人的提名,並且在考慮了董事會構成要求和候選 人是否適合擔任董事後,就候選人的候選資格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4 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進行評估,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 選任某人士為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須於相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 附之致股東通函及╱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