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7] 持股要求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时间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8]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8]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1] 决议通过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权益保护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22] 决议撤销 -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22] 争议处理 - 董事会等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22] 决议执行 - 公司等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22]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信息,说明影响并配合执行[22]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披露信息[22] 信息公布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24] 规则相关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4]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巨轮智能(002031)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