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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 -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扬帆新材扬帆新材(SZ:300637)2025-08-12 19:16

资助限制 - 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5] - 为持股不超50%子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比例同等资助[6] - 特定三个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7]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9]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五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资助协议与后续限制 - 对外资助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11] -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履行程序[13] - 对外资助后十二个月内有资金使用限制[13]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等工作[15] - 内审部门审核评估及检查合规性[1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资助事项相关内容[18] - 需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信息[19] - 应说明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19] -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提供资助,要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9] - 董事会需评估资助事项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9] - 公司承诺资助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特定资金操作[19]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资助事项发表意见[19] - 要披露公司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20] - 已披露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及说明补救措施[20] 责任追究与制度实施 - 违反规定对外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2]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