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12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披露要求 - 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和投资决策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4] - 披露预测性等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并披露风险因素[6]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6] - 筹划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6] 信息发布平台 - 公司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其他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此平台[6]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27]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27]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高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5][29]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5][29]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审核信息披露文稿[17][41] 股东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公司情况变化需披露[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5] 信息更正与补发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更正等公告[41] - 不能及时披露或发现应披露未披露文件,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31] 资料保管 - 证券事务部保管相关文件资料期限不少于10年[43] - 应披露信息相关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最低保存时间不得低于20年[44] 保密责任 - 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46] 责任追究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49]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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