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修订,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尚需股东会审议[2][3] 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按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6][12] -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6] 项目论证与资金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操作[15]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资金使用时间规定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8][9]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9] 协议终止与变更投向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3]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5] - 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异常应及时核查并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7] 制度解释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
北京文化(0008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