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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30131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维海德维海德(SZ:301318)2025-08-14 19:32

投资决策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披露[8] - 低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董事长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投资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0] 交易标的处理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按规定计算[9] - 达到特定标准且交易标的为股权,需对交易标的审计;为非现金资产需评估[9] 子公司相关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依章程执行,决策权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权限[11] - 子公司重大事项如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34] 投资管理 - 公司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12] - 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应慎重,审议通过后报备账户信息并核算披露[13]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21] -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按金额限制执行[26] 投资收回与转让情况 - 公司可在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破产、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收回对外投资[27] - 公司可在战略或经营方向变化、项目亏损无前景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28] 信息披露与制度 - 对外投资应按《证券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0] - 制度与日后法律法规或章程抵触时,董事会应及时修订[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9]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