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不超拟选举或变更人数[5] 投票规则 - 选举独董和非独董时,股东投票权为所持股份数乘以拟选出人数[8]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9] - 所投董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超应选人数,否则无效或弃权[10] - 选票使用总数小于等于有效票数则有效,差额视为放弃表决权[11]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当选[13] - 获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13] 再次选举 - 当选人数不足,且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5] - 第二轮仍未达要求,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5] - 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下次另行选举[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