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6]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5][35]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20]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1] - 每12个月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24]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24] - 超募资金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2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2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需在6个月内实施[16]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20] 项目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应回避表决[2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31] 项目转让或置换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32]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5]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7] 节余资金审议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3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31]
维海德(3013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