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6886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