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会议记录 和决议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和列席股东 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