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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昌资源(01850) - 按非包销基準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发四(...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的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存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 或其他專業顧問。除另有說明者外,本供股章程所用詞彙與本供股章程「釋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鴻盛昌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章程文件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 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章程文件各一份(隨附本供股章程附錄三內「16.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內所指明之文件)已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 港法例第32章)第342C條規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聯交所及證監會對任何章程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 閣下應細閱全部章程文件(包括本供股章程「董事會函件-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一節所載之若干風險及其他因素討 論)。 待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並符合香港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 式)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各自於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