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30040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汉宇集团汉宇集团(SZ:300403)2025-08-15 19:02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特定情形下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1]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1] - 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11]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1]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或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达一定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程序审议并披露[20][21]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需按规定提交文件[13]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等预计差异较大需及时披露修正公告[13]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披露公告,严重异常波动需核查或停牌[22] 信息披露处理 - 公司可因涉及秘密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4][25] - 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登记资料保存十年,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材料[26][28]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0] - 董事会应自查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2]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9] -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43] 人员责任义务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失职违规致信息披露违规可被处分追责[49]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变化需配合披露[33] 办法相关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51][52]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及时修订[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