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使用时间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管理 - 公司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8]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多方面信息[15]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说明必要合理并披露[17] 资金用途变更 - 出现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等严重情况视为擅自改变[20]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两日内公告[21]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资金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汉宇集团(3004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