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行为[2] - 自愿披露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无冲突误导[3] 披露情形与金额标准 - 六种情形下公司可自愿披露信息[5][6] - 较大影响业务文件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需披露[7] - 对外投资超3000万元且有进展可自愿披露[6] 披露流程与责任人 - 信息披露经部门负责人、董秘、董事长审核批准[8]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9] - 董秘协调组织自愿信息披露事项[10] 文件保存与子公司责任 - 证券投资部保存相关文件不少于10年[11]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