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披露,特定情形需股东会审议[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3] 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4]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5]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7][8]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7] 监督与处理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10] - 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10]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10] 制度实施 - 本制度“对外担保”等涵义适用相关规定[1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10] 其他 - 文档涉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1] - 文档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11]
焦作万方(000612) - 焦作万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