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赛激光(87126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薪酬等,6个月内可置换[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信息披露 - 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主要内容[9] -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北交所并公告[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报告北交所并公告[1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报告北交所并公告[23] 节余资金处理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超200万元或高于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23] 审计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