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企控集团(00018) - 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历史与名称变更 - 公司于1969年1月14日注册成立,原名为东方报业有限公司[4] - 1987年7月1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7] - 2021年8月2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10] 组织章程与决议案 -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2025年8月20日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采纳[12] - 普通决议案需由有权表决之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22] - 特别决议案需由有权表决之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75%之多数票通过[23][2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各股东的法律责任限于其持有股份之未缴股款[18] - 公司可就认购股份给予佣金,不得超逾股份发行价10%[40] - 公司有权不登记超4人作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40] - 股东名册每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超三十天[40] 公司权力与限制 - 公司具有成年自然人的身分、权利、权力及特权[31] - 公司不得对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人士给予财政协助[35] - 股份受董事会控制,董事会可按条件发行股份[37] - 董事会可按条件发行认股权证以认购公司股份或证券[37] - 公司可按规定价格购回或收购本身股份及认股权证[37]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若股东欠公司款项或未履行合约,公司对其股份有留置权[42] - 拖欠催缴股款需支付利息,利率由董事会决定,最高不超10%年息[45] - 预缴催缴股款,董事会按协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超年息15%[46] - 出售受留置权规限股份,通告发出14日后股东仍未清缴欠款等才可出售[45] - 催缴股款至少提前十四日发出通知[45] - 董事会可于向股东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后,偿还预缴股款[46] - 公司因法律支付款项,可向股东或其遗嘱执行人等追回款项,并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54] 股份转让与登记 - 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需在转让书递交公司日期起两个月内通知承让人[56] - 转让人或承让人要求拒签理由陈述书,董事会需在28天内提供[56] - 董事会暂停转让过户登记每年不超30天,经股东大会批准可延长[58]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周年大会应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9] - 持有公司股东大会总投票权不少于5%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71] - 股东周年大会须给予最少21日整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大会(续会或延会除外)须给予最少14日整天书面通知[71] - 若股东大会以短于规定通告期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需获所有有权出席及投票的股东同意,其他大会需获持有全体股东大会上不少于95%总投票权的股东同意[73] - 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两名亲自出席的股东(股东为公司时其授权人)或其委派代表[76] 董事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人数不少于两人[95] - 董事酬金由公司款项支付,数额由股东大会订定或授权,未达成协议则平均分配[95] - 若董事破产、精神失常等九种情况将不再担任董事并解除职务[98] - 公司董事可担任相关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无需交代所得薪酬或利益[97] - 董事会可行使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投票权[97] 股息分配 - 公司溢利可派股息,股东大会可宣派股息[124] - 股息按股份已缴股款比例分配,可派中期股息和优先股息[124] - 股息可全部或部分以特定资产分派,董事会可处理相关困难[125] - 董事会可决定以股代息,股东有现金收取或股份配给选择权[125] 财务与审计 - 有关财务文件须至少在股东周年大会前21天送交各股东及核数师[155] - 每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后续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应委任核数师,任期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152] 企业通讯与送达 - 公司寄发或提供企业通讯可采用多种方式,如亲自送达、邮寄、电子通讯等[151][152][153] - 若股份为联名持有,企业通讯只需发送给股东名册上排名最前的联名持有人[160] 清盘相关 - 有关公司清盘的决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案通过[165] - 公司清盘有盈余时,清盘人可分配资产并决定分派方式[166][168] - 清盘人获特别决议案批准后可将资产交受托人托管[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