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诺威一诺威(BJ:834261)2025-08-20 20:03

制度审议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于2025年8月19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报告义务人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董高监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在列[5]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报告[8]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且超300万元需及时报告[8]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报告[9] 股份相关报告标准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报告[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或1%需及时报告[10] 其他重大情形报告 - 公司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等重大风险情形需及时报告[11] 董高监交易报告 - 公司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增持、减持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12] 报告要求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4]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已披露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14][15] 报告程序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包括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编写报告、提交资料、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等[15] 报告时间与形式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送达书面文件[16] -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事项原因、协议、批文、意见书、内部审批意见等[17] 保密与责任 - 公司董事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19]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不良情形,可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 时间定义与实施 -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报告”指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不超过当日24时)[21]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